1.招標文件第四章評標程序、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的“二、評標標準”中:
原為:2.4 技術能力(6分)所投單燈控制器擁有省部級節能產品稱號的(由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頒發),得3分;單燈控制器為全國電子節能重點推薦產品的得3分;本項最多得6分,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未提供不得分。
現更正為:所投單燈控制器擁有省部級節能產品稱號的(由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頒發),得3分;單燈控制器為全國電子節能重點推薦產品證明(由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頒發)的得3分;本項最多得6分,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未提供不得分。
2.招標文件第四章評標程序、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的“二、評標標準”中:
原為:2.8 業績(6分)投標人或所投產品生產廠商提供近三年(自投標截止時間往前推算,以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)單燈信息化項目或單燈監控項目的業績的,每提供一項得2分;本項最多得6分。
現更正為:2.8 業績(6分)投標人或所投產品生產廠商提供近三年(自投標截止時間往前推算,以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)單燈控制平臺項目的業績的,每提供一項得2分;本項最多得6分。
3.投標截止時間、開標時間延期至:2024年10月14日9:00(北京時間)。
未更正條款按原招標文件執行。